原东家认为其泄密,离职高管被起诉索赔百万
李某曾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副总。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争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保守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3年,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给付保密费用,公司无需在李某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其后,李某收到的工资中,每月600元作为保密工资。
一年后,李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李某离职后,公司没有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
此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前公司支付加班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15万多元。
而科技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请了仲裁反申请,认为李某没有保守商业秘密,违反了此前签订的保密协议,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李某9万多元,驳回了双方的其他仲裁请求。科技公司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主张其已在发放工资中支付了每月600元的保密工资及,即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因此,科技公司主张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时间及方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认定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敬业限制协议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科技公司没有提供征集证明李某入职了其他通航公司以及向别家公司泄露了公司机密的行为。科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对科技公司主张李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公司9万多元,驳回了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科技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遵守竞业限制,可要求经济补偿
律师介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方式。比如生产配方、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等。
而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公司会要求掌握一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通过合同约定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在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如果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这些商业秘 密,违反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的限制,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需要给离职员工按月支付经济补补偿金。如果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而员工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员工可以要求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每月的经济补偿。